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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会旋转飞椅坠落 经营者违反安全责任义务应负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27) 浏览 168

庙会旋转飞椅坠落

3月9日晚,甘肃省西和县石堡乡刘城村王崖社庙会发生一起流动性游乐设施支架坍塌事故。一运转中的“飞椅”突然发生坍塌,导致约二十余位游客跌落。据西和官方10日上午通报,该事故造成9名乘坐人员受伤其中1人重伤。

网传一段时长约23秒视频显示,载有二十余人的飞椅在空中旋转,16秒时突然顶部支架坍塌,支架上悬挂的所有飞椅下坠,现场一片惊呼和尖叫声。

3月10日上午,西和官方通过西和新闻网发布的通报中称,目前,9名受伤人员中,其中1名为9岁儿童,其余人员均为成年人。9名伤者中1人初步诊断为重伤,已转院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其余8人在西和县观察治疗。西和县公安机关已将流动游乐设施业主张乾坤留置接受调查。(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庙会旋转飞椅坠落 经营者违反安全责任义务应负责任插图

经营者违反安全责任义务应负责任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也可以简称为场所安全责任,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只要在经营场所内,无论是安全保障上的缺陷或者管理上的疏漏而引起的消费者人身、财产侵害,除了有相反的证据以外,经营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概括地说,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场所安全责任的事由主要如下:

1.在经营场所内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发生坍塌、触电、爆炸、撞击、毒气泄漏、火灾等事故,以及因为经营秩序混乱或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出现的人身、财产损失;

2.经营者对场所内可能发生危险的因素,未能以醒目、及时的方式做出警示或劝告,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

3.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无辜被第三人加害,如发生在经营场所的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人质等刑事案件;

4.被害人为躲避侵害、请求救助而进入具有保安服务的经营场所,因保安人员不作为或未能及时制止暴力,致使危险发生或加重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预见到消费者增多的情况,采取比平时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应当承担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促使经营者完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大大降低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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