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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骑死飞坠崖,闺蜜竟要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27) 浏览 174

女学生骑死飞坠崖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学,后来一个考进温州某大学,一个考进宁波某大学。多年未见两人相聚骑车游玩,小何特地把自己新买的“死飞”自行车借给小洪骑,下山时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不幸身亡。经鉴定,该自行车不符合技术要求。法院判决自行车店担责50%,小何担责30%。

女学生骑死飞坠崖,闺蜜竟要承担责任插图

没想到女同学小洪不幸坠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销售小洪坠崖时所骑“死飞”自行车的自行车店和公路管理部门同样被告上了法庭。

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对错综复杂、多因一果的案情,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数次赶赴温州当地走访调查情况。最后认定,俗称“死飞”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的“三无”产品,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法院认为,小何将属于“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小洪骑行,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于小洪,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涉案自行车性能的小洪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小洪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走访调查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故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行为致使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确定小何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小洪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三无产品隐患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另外,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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