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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静名誉维权案胜诉获赔 网络键盘侠为此付出代价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28) 浏览 156

伊能静名誉维权案胜诉

伊能静名誉维权案胜诉获赔 网络键盘侠为此付出代价插图

新浪司法讯,3月15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伊能静名誉维权系列案件的律师声明,称“麻辣婊哥”、“娱老板”、“杂文作家王圣强”等相关营销号,先后不断通过微博发表了大量持续重复的严重侮辱、恶意诽谤的言论,伊能静忍无可忍,于2015年6月25日在微博上发布一封律师函,正式提起法律诉讼,坚决抵制网络暴力和侮辱诽谤,今日胜诉大快人心。在伊能静诉诸法律途径后,经由经海淀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其言论构成对伊能静女士名誉权的侵犯,判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伊能静女士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3800元整。随后,“伊能静工作室官方微博”转发律师声明,称判决相关赔偿金将全数捐给伊能静参与发起的“静新图书基金”,并由该基金为贵州、云南山区的1538位孩子购置图书。伊能静工作室表示,未来將继续维权,坚决打击网络暴力,让不实言论负起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名誉将负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一是侵犯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二是侵犯名誉权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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