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岩变梅超风 发歪脸爆炸头自嘲回应争议(图)
柳岩变梅超风
28日上午,柳岩又更博晒出两张照片,一张是她走秀时仪态端庄,冷傲性感的模样,另一张则是她说话时偶露的夸张表情,配文道:“我眼中的寄几和别人眼中的寄几。”还在第二张图上写道:“你造我多努力吗?”,幽默回应争议。不少网友还是站在柳岩一边,支持她这次的造型风格焕然一新,让人眼前一亮,“这一身明明很好看,不用在意太多外界的看法!”“新造型美美美!”柳岩每次应对争议的自黑式幽默也得到网友们的好评,“就是喜欢幽默应对一切的你!”。(新闻来源:网易河南)
娱乐公众人物“名誉保护”边界何在
近年来,因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而产生的侵权诉讼屡有发生。2015年5月,因认为前夫黄毅清在某网站上持续性发表侮辱、诽谤言论以及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引发大量网友转发、评论,演员黄奕将某网络公司及前夫黄毅清告上法庭;6月,因某网络平台用户发布“又一跑男出轨”等信息并在网络迅速形成热门话题,演员邓超对某互联网公司提起诉讼;7月,演员倪妮认为某网站发布有关文章含有“整容”“插刀女王”“说谎”等攻击言辞,对某网站提起侵权讼诉。网络时代,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等是否构成侵权究竟如何界定?
目前国际比较通行的认识是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公众人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与其塑造的公共形象相违背的私人行为,对这些行为的披露将很可能被视为是正当的舆论监督或对公民知情权的维护,不构成对该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侵犯。但对公众人物权利的一定限制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对公众人物信息的披露首先应当以真实性为原则,不能随意歪曲、揣度或猜测。
公众人物也是公民,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类似人格权利纠纷的案件时已经会普遍使用到“公众人物”的概念,然而具体何为“公众人物”、限制的“度”在哪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界定,亟待予以明确。在对部分问题没有明确界定的现状下,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司法实践中,至少可以明确,对纯粹私人领域的侵害,如暴露公众人物的身体隐私、披露其裸体照片等行为,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等,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