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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影城火灾 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索赔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0

台北影城火灾

台北市消防局29日晚8时10分许获报,台北市威秀影城内餐厅起火,引起人员惊慌。消防赶到后,很快将火扑灭,并组织疏散人员。现场消防人员告诉记者,失火原因尚在调查中。有餐厅员工在接受消防人员调查时说,先看到排油烟机着火,下面是油炸设备。(新闻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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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索赔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所以,如果本案中受害者精神损害达到严重情形,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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