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肖像遭盗用商家无视维权,揭秘肖像权保护方式
网易娱乐4月7日报道,林心如因人气高、影响力大,曾在一个节目中展示使用金色美容棒进行脸部按摩以达到抗皱效果。然而,有多个销售该美容棒的商家盗用节目截图,谎称她也是该产品的使用者,并在脸书上发布广告以增加曝光。此举使林心如被误认为是该产品的代言人,成为“免费广告”。对此,林心如表示:“很多朋友问我这个脸书上的东西,我根本没有代言,这有点让人误会,而且我其实代言的是美容滚轮仪器,大家容易混淆。”她的经纪人也第一时间警告这些不法商家,但留言却被封锁,对方甚至更换账号继续销售。由于林心如本身已有同类产品的代言身份,因此她对此感到十分无奈。
公众人物,如明星、演员等,因其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其肖像往往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许多商家愿意签约名人作为产品代言人,借助其知名度和粉丝基础迅速提升产品认知度与品牌形象,进而促进销售。然而,一些资金有限的小企业却因无法签约明星,而选择私下盗用名人照片用于产品宣传,这种行为已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再现、使用以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常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制作广告、商品包装、书刊封面或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如要求交出拍摄资料、移除公开展示的肖像等,也可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损失的请求并不以实际财产损害为前提,只要存在侵权行为,肖像权人即可主张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商标使用、橱窗装饰等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同时,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或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同样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害肖像权的责任主要以民事责任形式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性责任,而赔偿损失则为财产责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侵权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非营利性质的侵权行为,则需根据“情节严重”来判断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支持物质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