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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肖像被不法商家盗用 经纪人维权却遭对方无视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7-31) 浏览 86

林心如肖像被不法商家盗用

林心如肖像被不法商家盗用 经纪人维权却遭对方无视插图

网易娱乐4月7日报道,林心如人红是非多,曾在节目上示范过使用金色的美容棒按摩脸部,以达到抗皱功效,据报道,怎料却有销售此种美容棒的数个商家盗取影片截图,谎称她也是使用者之一,还在脸书下了广告增加曝光率,让她无端成了免费代言人,她说:“很多朋友来问这FB的东西,我真没有代言,这个有点瞎,而且我有代言美容滚轮仪器,人家会混淆的!”经纪人第一时间警告不法商家,没想到却被封锁留言,对方甚至换了新帐号继续贩售,由于林心如有同类产品的代言身分,因此感到相当无奈。

论肖像权的正确保护方式

明星演员等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力大,照片也往往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少商家会签约名人来作为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因为可以借用明星的知名度、影响力、粉丝群迅速打开产品的市场认知度,提升产品形象,增加产品销量。但同时一些小厂家因为经费问题往往没能签约成明星成为代言人便开始私下盗用其照片印在产品宣传封面上,诸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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