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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乘公交投币数千元 真土豪现身新乡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01) 浏览 116

河南男子乘公交投币数千元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17路车长李跃洲告诉记者,经事后观看录像确认,4月24日下午3点24分,他驾车行驶到新乡火车站附近时,一名男乘客上车后,就站在前门开始找零钱。快到长城宾馆站时,男子掏出一卷红色的百元大钞,就要投入投币箱。

李跃洲立刻提醒他,只要投一元就可以了。乘客没有理会,继续将一卷人民币投入了投币箱。此刻车辆已经行驶到长城宾馆站,在李跃洲打开前后门上下乘客时,该男子从前门下车。因为正在当班,李跃洲无法下车追赶乘客,到终点站后,便将此事汇报给公司领导。当晚,17路所属的公交第九分公司副经理王东升按照程序,在多人的见证下,将李跃洲驾驶车辆的钱袋封存,做上记号。

公交结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多人的见证下,将现金查点清楚,并用牛皮纸包裹起来,拿胶带封好,之后放入结算中心的金库,等待乘客领取。

新乡市公交总公司结算中心负责人表示,有时会有乘客粗心大意,将50元、100元的现金投进投币箱。投错钱币后,车长写个证明,就可以持证明到结算中心领取多投的票款。但投入这么多钱的乘客,他们还是头一次遇到。他希望投错钱的男乘客能尽快拿着有效证件,到结算中心领取多投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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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 (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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