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人转账8.9万元给保姆后反悔起诉,称其为不当得利
一位年过六旬的杭州老人吴大伯,曾因患病生活无法自理,于2017年1月通过某家政服务部雇佣了一位50岁的保姆王大姐。然而,仅仅五天后,吴大伯便向王大姐的账户转账8.9万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吴大伯却反手将王大姐告上法庭,声称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吴大伯的代理人表示,王大姐多次向他讲述自己经济困难,并承诺与他结婚,以此博取他的信任,趁其病重时悄然离去。因此,吴大伯认为王大姐存在欺诈行为,骗取了他的钱财,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而王大姐方面则回应称,吴大伯了解到她经济拮据,购房尚差8.9万元,主动提出帮助。起初她并不愿意接受这笔钱,但在吴大伯的坚持下,最终接受了转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受益人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受损人。不当得利具备以下特征:
1.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对立关系**: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
2. **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受益人获得利益缺乏合法依据**,即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无合同上的依据,或虽有依据但后来丧失。
受益人一旦得知其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就有义务返还。返还不当得利不仅包括原利益,还应包括由此产生的孳息。返还的范围则根据受益人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
– 若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并不知情,其返还范围以当时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若利益已不存在,则无需返还;
– 若受益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仍接受利益,则应返还其取得时的全部金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减少或消失,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
– 若受益人最初为善意,之后转为恶意,则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为准。
此案引发了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也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因信任关系而产生的金钱往来,需更加谨慎对待,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