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米花女孩仍乞讨引关注 爷爷不肯透露获捐善款余额
爆米花女孩仍乞讨引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爆米花女孩”曾获捐10万,如今带着弟弟乞讨》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传。网友拍摄的视频显示,在河南平顶山街头,一个小男孩和一个小女孩坐在人行道上,边做作业边玩手机游戏或是看视频。在小男孩的身旁有一张关于自己家庭的 “说明文章”,由自称是两个孩子爷爷的齐长见手写而成。齐长见称,自己儿子和儿媳均为智力障碍人士,他迫于生计带着两个孩子上街卖爆米花乞讨。视频中的女孩齐聪早在5年前就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她被人们称为“爆米花女孩”。齐聪的经历引得不少人同情,网友发起“爆米花行动”想要帮助两姐弟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呼吁“有遇到这家卖爆米花的不为难就买一份”。同时,也有很多热心群众给齐聪一家捐款捐物。据当地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1月,网友捐助的现金达到了12万余元。北青报记者在腾讯公益平台上也看到,截至2013年3月28日,“卖爆米花的小姑娘”捐助项目已获捐款2万余元,并全部支付到特别为齐聪开立的账户中。本以为齐聪的境遇会有所改善,不过有细心的当地人发现齐聪的爷爷又带着她上街了。记者联系到“爆米花女孩”的爷爷齐长见。老人称自己今年78岁,带着孙子孙女靠着在路边卖爆米花维生,“虽然他们不用交学费,但是单吃喝住用的费用我就承担不起。”对于网友的质疑以及此前10余万元善款的去向,齐长见对记者坦承,由于卖爆米花入不敷出,“只能吃老本”。目前这些钱确实还没花完,但是他想能省就省,“给孙辈留下点积蓄过日子”。至于获捐的这些钱还剩多少,齐长见并未透露。
指定用途的慈善捐款使用之法律规定
慈善捐款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以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作出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7月29日公布)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同时受赠人有义务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未按协议使用慈善捐款时捐款人享有以下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未按协议使用慈善捐款受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另外,根据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如果捐赠人行使撤销权,受赠人有返还捐赠财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