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抵押500万房产月领1.5万,你愿意吗?(图)
“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来领取养老金,保障自己的生活,从而达到以房养老的目的”,对于这样一种政策,你是会为将要的失去的房子可惜,还是会为自己老年生活的高枕无忧而欣慰呢?
以房养老:500万房产月领1.5万
据悉,上月底,有两户广州籍老人签署了以房养老合约。至此,四大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和广州都找到了接受以房养老的客户,共有22户家庭获得承保。这些家庭包括孤寡、失独、无子女、空巢和有子女老人。
今年3月,保监会批复幸福人寿《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保险条款及费率,这也是我国国内首款保险版“以房养老”。首款保险版“以房养老”产品由幸福人寿正式推出,这也是目前仅有的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根据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基于所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在考虑抵押房屋的折扣、长期预期增值、预期的被保险人平均生存年限、利率、终身给付的成本等因素后确定。上月底第一个广州老人签署了合同后,这一产品在四个试点城市全面落地。
广州首批签署以房养老合约的潘女士、张先生去年看到相关新闻后,就主动联系了幸福人寿。在谈及为何选择这个产品时,张先生表示,女儿在国外,自己和太太的房子没有传承的需要,同时希望能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按月领取一笔养老金,补贴每年不少的自费用药费用,改善老年生活品质,同时有充足的资金在身体条件还不错的情况下外出旅游散心。
抵押房产的最终去向
以房养老,就是老人将拥有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在抵押的过程中,只是财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受到制约,而并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因此,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的房产继续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老人身故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获得抵押房产的处分权;然而即使没有合同的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领取养老金的债务人死亡后,对其无法偿还的债务,作为抵押权人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该房产,并对处分抵押物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流质抵押条款无效
根据上面的描述,相信大家已经了解:抵押的房产最终会被保险公司折价,再度的流入市场,而不是归保险公司所有。虽然对此种保险交易的公平性,你可能还在质疑,但是保险公司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太多的好处可捞。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当不堪重负孩子们无法给予老人应有的赡养时,老人应该为自己更美好的老年生活有自己的打算,不是吗?如果你老了,你有一套房子,你愿意用这套房子来换取你余生的衣食无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