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新选择:抵押房产月领1.5万,你愿意吗?
“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以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实现‘以房养老’”,这样的政策,你会为即将失去的房子感到惋惜,还是为晚年生活的安稳而感到欣慰?
据悉,上月底,有两位广州籍老人签署了以房养老合约,标志着这一政策在四大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和广州——已逐步落地。截至目前,共有22户家庭成功获得承保。这些家庭涵盖孤寡、失独、无子女、空巢以及有子女的老人。
今年3月,保监会正式批准幸福人寿推出《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产品,这是我国首款保险版的“以房养老”产品。目前,幸福人寿是唯一一家推出此类产品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依据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综合考虑房屋折扣、长期增值预期、被保险人平均生存年限、利率以及终身给付成本等因素。自上月底第一位广州老人签署合同后,该产品已在四个试点城市全面实施。
潘女士和张先生是广州首批签约的老人,他们去年在新闻中了解到“以房养老”后,便主动联系了幸福人寿。谈及选择这一产品的原因,张先生表示,女儿在国外,他们夫妇的房子没有传承的必要,同时希望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每月领取一笔养老金,用于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提升晚年生活质量,也希望能有充足的资金在身体尚可时去旅游放松。

“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自有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在约定条件下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获得该房产的处分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还养老金相关费用。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对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抵押过程中,财产的占有权并未转移,抵押人仍可正常使用和收益该房产。
在老人去世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获得房产的处分权;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若老人未能偿还债务,保险公司仍可通过变卖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合同中若出现“流质抵押”条款,即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在中国法律下是无效的。根据《担保法》第40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也明确规定,此类约定无效。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当子女无法承担赡养责任时,老年人是否应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前做好规划?如果你年老时拥有一套房产,你是否愿意用它来换取余生的衣食无忧?这或许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