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广州项目污染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图)
导语:
万科广州项目污染,当事人称很冤枉。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近几年的环境污染恶性事件也层出不穷,所以生产部门应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要做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万科广州项目的环境污染,如果造成实际损害,承担损害的方式有哪些呢?
事件回顾:
万科广州项目污染
万科近日被曝其广州白云新城项目存隐瞒土地污染信息问题。有购房者发现,该项目地块曾为白云机场的储油库,而航空油料的可能污染物对人体有长期毒害。万科昨日否认称,不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网)
法邦时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可以单独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这是环境民事责任中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
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侵害人身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因而也是破坏或污染环境,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死亡而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判决、裁定或行政决定等确定的实际赔偿金额少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现象,这多半是法院或行政机关在作出判决或决定时,在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的同时,兼顾了“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即如果加害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可酌情减少其赔偿数额。
(2)排除危害。
这种责任形式主要用于公民或法人的财产可能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危害继续存在的情形。《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排除危害”这一责任形式不同于《民法通则》第134条所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十种民事责任,我们可以把这三种民事责任形式都包含在“排除危害”之中。它是一种更加积极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机制,但是在实践中却常常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很难适用,最常见的原因往往是法院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关闭搬迁造成污染损害的工厂。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环境污染要治理
@股票数据分析:针对近日被曝光的广州白云新城项目隐瞒土地污染信息,昨日,万科回应表示,广州白云新城项目一切手续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报道中所称的土壤污染问题。
@房产家居频道:白云新城是广州著名的旧城改造项目之一,于2011年9月出让,预计年内入市销售。
@中国经营网:昨日,万科回应表示,广州白云新城项目一切手续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报道中所称的土壤污染问题。“对于此事,我们感到很委屈。因为目前国家对土壤检测的各项指标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已经相当严重,甚至直接威胁到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希望生产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保障环境不受到破坏,给下一代留一片蓝色的天空。(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