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捉迷藏父亲藏湖里引发法律思考: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解析
在福州西湖公园,一位父亲与五、六岁的小男孩玩捉迷藏。轮到父亲躲藏时,小男孩却怎么也找不到他。最终,在民警的帮助下,搜寻了40分钟才在湖中发现这位父亲——他竟躲进了湖里,仅露出一根芦苇呼吸。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不作为犯”中“先前行为”的关注。
所谓“先前行为”,是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可能引发作为义务的产生。只有当先前行为具备特定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首先,该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危险;其次,危险必须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将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最后,行为人对该危险的发生具有支配力。

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无论是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还是过失或故意犯罪行为,都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也可能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从两个角度来看,先前行为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义务:一种是保护义务,即当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脆弱状态,需要他人介入保护时,行为人负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责任;另一种是安全义务,即当先前行为本身成为危险源,若不采取措施,危险将转化为实际损害,此时行为人负有消除或控制危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