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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团长”,在收集居民的团购信息时应当注意什么?

法律知识 2年前 (2023-06-06) 浏览 431

团购活动通常需要收集参加团购的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有时候这些信息还需要发送给商家、志愿者等主体。这些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团长在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注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就这些个人信息的转发和使用范围取得本人的同意。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转发、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法将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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