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铁路获立案 座票价无座显失公平(图)
男子起诉铁路获立案
男子起诉铁路获立案,一定不要小瞧个体的力量,尤其是明显不公的时候。像座票价却无座,只要顾客联合起来反抗,赢面还是非常大的。那么,雷闯起诉铁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今年1月8日,雷闯及其朋友晓盐在12306网站购得一张K9004次由深圳站出发到韶关东的无座火车票,每张票价为85.5元。昨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
座票价无座显失公平
昨日下午,雷闯和晓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前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将其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并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同时由铁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我们看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