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富家千金叛逆卖淫 嫖宿幼女罪有存在价值(图)
11岁富家千金叛逆卖淫
11岁富家千金叛逆卖淫,本案的焦点是嫖娼人辩解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自己是真心追求这个女孩子的。自己被说成色老头,也很无奈。
台湾的一名11岁女童,因不满父亲管教严格开始叛逆,3年前的暑假竟偷偷到高雄一家酒店打工,美丽脸庞与C罩杯的火辣身材电晕一家公司的赖姓总经理,赖男送10万元香奈儿包给女童交换初夜。2个月后女童离家,父亲追查才发现此事,愤而控告赖男性侵害。赖男辩称不知女童年纪,但法官认为,赖男纵横商场多年且有个14岁女儿,不可能不知女童年纪,昨天判赖男3年半定谳,须入监服刑。
嫖宿幼女罪有存在价值
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经过多起侵害幼女事件后,多方声音表示,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本案中,笔者觉得,如果在大陆认定为嫖宿幼女罪也是可以的,因为根据情节,11岁女童自己任性,双方都自愿。如果把责任都推给赖男,似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