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清零属霸王条款,消费者维权需政府支持与法律保障
导语:
“流量清零”作为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反映出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忽视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企业应当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上,而非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谋取不当利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精神不应仅限于盈利最大化,更应注重利润的合理化。同时,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时,也应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不能只保护运营商的权益。对于“流量清零”这类市场机制难以自行纠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积极维权,更需要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从根本上遏制此类条款的滋生。
事件回顾:
近日,手机“流量清零”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一些消费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未能成功。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他解释说,所谓“霸王条款”,即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通常由经营者单方面拟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且未经过充分协商或听证。这种条款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权,而且是企业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契约。他提到:“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来源:新快报)
法邦时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进一步规定,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该合同亦属无效。第53条则明确指出,合同中若包含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同样无效。

所谓“免除责任”,即指格式条款试图减轻或免除条款提供者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加重责任”则是指消费者在合同中被额外施加了不合理义务;“排除主要权利”则是指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单方面剥夺。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网友评论:
在新浪微博上,网友们对此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蓼花糖糖主表示:“呵呵,管得住吗?保监会、电监会、银监会、通管局……” @Jason江南雁评论道:“废除霸王条款,万里长征还未迈出第一步啊。”他认为,行业垄断是导致霸王条款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夏子帆-酒店职业人则调侃道:“看来霸王条款太多了,喂了他们那么多年,该自己长大了,不要让百家饭喂了。”
结语: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常常面临“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困境。在未来的消费侵权案件中,若出现大规模维权需求,消费者组织应具备原告资格,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更有力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