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未签劳动合同 男子工伤难讨补助(图)
未签合同难讨补助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日前,山东一男子发生工伤,因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纠纷,那么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男子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2014年4月14日下午3时许,在某企业打工的鲍沟镇某村村民朱某在挤压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其右手食指被电锯切断,后被送往滕州市人民医院救助治疗21天出院。出院后,经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又经滕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不愿赔偿朱某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并自愿达成协议: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朱某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双方都应加以重视,特别是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更需要劳动合同进行保障。希望合同双方都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实际行动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