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群租 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的责任
北京禁止群租
北京禁止群租的消息引人热议。北京禁止群租,一间房最多只能住两个人,如果严格实施,这意味着有不少人会无地可住。北京的房租价格高是众所周知的,许多人因付不起高额房租而只能挤在地下室或者群租房里。如果禁止群租真的实施,这些人有该何去何从?如果连基本的居住权也无法实现,又如何实现其他的权利?
因为消防和治安方面的隐患,因为本地户籍居民的不满,当“城中村”在推土机下渐渐消失殆尽,群租问题就成为城市管理者眼中的“沙子”。北京住建委、规划委、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通知》规定,北京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2人。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将一间房间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让租房者居住。北京禁止群租的文件,2011年形成草稿,2012年征求意见,2013年公布实施。
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的责任
保障公民居住权应该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这样的要求首先是由政府的职责所决定的。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同时政府还要为社会与国民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国民改善生活状况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但是在满足国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上,政府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国民改善已有的居住条件政府可以不管,但是对于没有立锥之地的无房者,政府却有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承认政府负有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义务,政府就不能回避帮助无房者实现有房居住的责任。
要求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也是公民的权利。有房居住是公民能够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满足自尊与自信的需要,所以居住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也就有帮助公民实现居住权的责任。居住权甚至可以说是一项与宪法所列举的公民权利同等重要的权利,所以居住权也可以被视为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正因为居住权对于公民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不少国家都将居住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将公民居住权视为一项可抗辩的权利,乃至于列入宪法保障范畴,就是通过立法防范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权上逃避责任,迫使政府通过建设福利住房或为困难户购房提供补贴等方式帮助人们实现有房居住;除此之外,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有房居住的目标,政府还负有通过必要手段将市场房价维持在适度范围内的义务,因为房屋作为不可替代性商品完全交由市场调节很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即导致居住权这样一种公民基本权利难以实现。由于公民宪法权利具有优先性,所以当公民宪法权利与市场调节在房产领域相冲突时,政府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而不应当无所作为。
政府拒绝承担保障公民居住权的职责,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而是缺乏在住房问题上服务百姓的足够动力,甚至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授予公民“可抗辩居住权”,公民提起的诉讼就能对政府形成必要的压力,迫使政府履行提供住房保障的职责。所以赋予公民起诉不保障公民居住权的政府的权利,有利于社会住房保障目标的更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