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哭闹踢死两岁女儿,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导语:一名男子因情绪失控,踢伤女儿致其死亡,与此前男子因情绪激动将孩子抛向空中未接住导致其坠亡的事件如出一辙,令人痛心。这些悲剧再次提醒我们,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切不可因一时疏忽酿成终身悔恨。高某原本是为了管教孩子,却因一时冲动,将女儿踢至门框,导致头部严重撞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尽管他第一时间送医,但孩子的生命终究未能挽回。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事件回顾: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高某,今年35岁,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今年1月8日晚8时许,因两岁的女儿豆豆持续哭闹、不肯入睡,高某情绪激动,一怒之下踢了女儿的屁股一脚。孩子失去重心,头部重重撞上门框,当场倒地不醒。高某立即送女儿前往附近的同仁医院抢救。当晚,医生在了解情况后报警,民警随后赶到医院调查。由于孩子仍在抢救中,且需直系亲属陪同,警方暂未采取强制措施。然而,经过10天的抢救,孩子最终不幸离世。法医鉴定显示,女孩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当天,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面对失去爱女的痛苦,他哭着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的经过。随后,大兴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法邦时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心态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分为两种主观心态: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因疏忽未能预见,最终导致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仍导致死亡发生,也应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高某踢两岁女儿,导致其重心失衡、撞上门框,可见他并未预见到女儿会因此受伤致死,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此外,还需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前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则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高某显然对女儿的死亡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而属于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

网友评论:
@真的好想你:不是存心,不是成心,宝贝,你只是有点点背!
@一朵梅:孩子哭闹肯定有原因,你的心情重要,孩子的心情就不重要了?两岁的孩子她懂什么?就用这么简单粗暴的方法!出生在这样的家庭,孩子真是可怜,当时她该有多恐惧啊!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完结了。唉!
@chun:虎毒不食子,孩子哭闹是天性。作为父母,应耐心照顾TA。而高某因烦躁踢TA一脚,最终导致女儿不治身亡,高某你现在后悔了吧?你是故意杀人。
结语:
生命只有一次,孩子是父母最珍贵的宝贝,谁也不愿看到他们受到伤害。然而,父母在照顾孩子时,往往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真正的爱,不是情绪的宣泄,而是细致入微的关怀与耐心。希望这一悲剧能成为所有父母的警示,用实际行动去守护孩子的成长,而不是用冲动与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