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放弃房产仍需赡养老父 法院:约定不能对抗法律
儿子放弃房产也得赡养老父 法官:子女间就父母赡养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
兄弟俩曾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大儿子放弃父亲名下的房产,同时不再承担赡养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件,法院明确指出,无论子女是否放弃家产,均不能免除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最终判令大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林大爷有两个儿子,大林和小林。随着年事渐高,林大爷希望有人能照顾自己,于是决定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位于海淀区、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大林,并由其负责赡养。然而,小林得知此事后情绪激动,甚至持菜刀闯入哥哥家中,威胁说“谁敢和我抢房子,就砍了谁”。在弟弟的威胁下,大林最终与小林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小林所有,小林需支付大林3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还规定,林大爷今后由小林赡养,大林则放弃家产,不再承担赡养责任。
协议签订后,林大爷将房产过户给小林,并搬入小林家中生活。然而,后来林大爷因身体状况恶化,先后住院两次,生活和医疗费用不断攀升。由于林大爷无固定收入,仅靠小林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压力巨大。为此,林大爷将大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无论大林与小林之间如何约定,都不能改变这一法律事实,最终判决大林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大林多次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后经法官释法,最终履行了义务。
海淀法院的章艳艳法官指出,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子女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子女之间的约定都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便大林放弃了房产,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对父亲的赡养责任。
类似案例中,曾有儿子小王与父亲王大爷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5万元,声称“买断”父亲的赡养义务,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但后来王大爷因病卧床,医疗费用高昂,女儿尚未就业,家庭经济困难。王大爷遂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承担赡养责任。法院支持了王大爷的诉求,判决小王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在执行阶段,小王一度拒不履行,后经法院调解,同意支付医疗费3万元,并将赡养费由每年5000元调整为每月500元。海淀法院的张晓玮法官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不能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予以免除。上述“买断”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