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 如何确定各项赔偿金额?
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请求赔偿
201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周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进行了治疗。现原告与被告周某多次协商未果。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777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1470元、误工费14400元、交通费580元、车辆损失1450元,合计46307.40元。被告周某预付原告18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307.40元,其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余款由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各项经济损失9643.92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周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进行了治疗。现原告与被告周某多次协商未果。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具体数额认定如下:医疗费,原告的请求未超过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护理期限按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确定,原告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按其请求计算。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尚存在误工损失,故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本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认定。车辆损失,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的金额大于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本院按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予以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各项经济损失9643.92元;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 如何确定各项赔偿金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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