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加工方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某公司因需要加工储存容器罐,联系孔某进行加工。随后,孔某指派杜某负责具体加工任务。某公司已向杜某支付加工费15000元。2015年6月1日,孔某与杜某再次前往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用,某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支付杜某10000元,并向孔某账户转账5000元。然而,加工完成的罐体出现渗漏问题,杜某曾对渗漏问题进行维修,但维修后仍多次发生渗漏,孔某也参与了后续的维修工作,但最终仍无法正常使用。由于罐体质量问题,某公司不得不将罐内存放的氨水转移至其他容器,导致氨水泄漏,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最初与孔某达成加工罐体的合意,随后由孔某安排杜某具体实施加工,某公司已向孔某与杜某支付加工费用,因此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由于孔某与杜某加工的罐体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某公司遭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鉴定,某公司的损失为55080元,诉讼过程中还支出鉴定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0340元。法院支持某公司要求孔某与杜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能否要求各加工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与孔某之间的定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孔某与杜某作为共同承揽人,共同完成了加工任务,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某公司受损。由于双方未就责任分担作出特别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孔某与杜某应共同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某公司有权要求孔某与杜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