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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单方解除加工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9) 浏览 160

案情简介: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2013年5月15日,某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成衣加工合同》,约定由何某为某公司加工三种款号的成衣,具体如下:(1)NK-74A款号123件,单价72元,总价8856元;(2)NK-74B款号434件,单价56元,总价24304元;(3)NK-74C款号347件,单价55元,总价19085元。上述三种款号的成衣总价为52245元。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货至仓库,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3日及7月5日分四次将合同项下的原辅料交付给何某。何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加工,但双方未就成衣的交付时间达成新的约定。随后,某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已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即使法院对解除合同的函件不予认定,其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何某则在庭审中承认,某公司已于2013年7月18日左右通知其将原辅料拉回。法院认为,由于双方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成衣加工合同》已解除。

何某抗辩称未收到某公司的解除函件,且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但该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定作人单方解除加工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某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承揽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在某公司向何某发出解除通知时即解除。但需注意的是,某公司有义务对因解除合同给何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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