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签“再无争议”条款后反悔,劳动者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9) 浏览 226

案情简介:劳动者签署“再无争议”条款后反悔引发纠纷
杨某为外埠农业户口,于1999年10月1日入职某印刷公司,担任副主管。入职初期,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1月才开始缴纳。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3.6万元,双方就此次劳动合同终止及相关劳动事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杨某亦承诺不再向公司提出其他诉求。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了13.6万元补偿金。然而,杨某随后以该补偿金未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支付相关补偿。

法院判决:劳动者请求变更补偿金额的主张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条款的效力问题。经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条款表明杨某已放弃就劳动合同终止及相关事项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未造成其实际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一旦协议履行完毕,若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提出新的诉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杨某在与公司达成一致后反悔,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社保补偿,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也被明确纳入《劳动合同法》之中,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自觉遵守该原则。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者在离职时若签署了“再无争议”条款,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有效。一旦公司履行完毕协议义务,劳动者再行主张其他权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您有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