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同床不同房,性生活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理由?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63

案情简介:
周某今年30岁,在一家私企工作。2007年,经人介绍,他与比自己小四岁的小娜相识并成为情侣。经过三年的恋爱后,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然而,婚后因与周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更让周某难以接受的是,夫妻生活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即便是新婚之夜,小娜也拒绝与他发生关系,直到婚后半年,两人仍未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无奈之下,周某向岳母岳父求助,经过沟通,小娜才与他有了第一次夫妻生活。但此后,小娜仍然拒绝丈夫的亲密要求。据周某称,自结婚以来,夫妻生活不足十次。2012年3月,两人迎来了孩子,但感情并未因此改善。周某认为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今年6月,他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及家庭矛盾严重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未支持周某的离婚请求。法官指出,司法在处理婚姻纠纷时非常谨慎,是否准予离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本案并未以性生活不和作为判决依据。主审法官夏某表示,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且有意愿改善关系,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调解。在婚姻关系中,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宜轻易判决离婚。

律师说法:
律师强调,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夫妻感情是复杂的情感关系,不能仅凭主观感受来判断。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实质认定。认定感情破裂应基于客观事实,如夫妻间的言行表现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细化为14种具体情形。其中虽提到“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视为感情破裂的依据,但该情形与本案中“性生活不和谐”并不等同。性生活不和谐属于较为宽泛的概念,法院在实际审理中仍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此一点就认定感情破裂。本案中,夫妻矛盾主要源于家庭琐事,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包容,仍有改善的可能,因此法院不认为感情已破裂。

以上是关于“同床不同房”及性生活不和是否可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