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未结成婚 分手后转给对方的钱还能否要回
案例简介:分手后转给对方的钱想要回
2010年春天,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冒某。因为项目中标,顾某投入紧张的工作。每次冒某邀他参加亲友活动,他都推脱。为了不让冒某生气,顾某会往冒某的银行卡里汇钱,希望她和亲友玩得开心。而冒某收到钱后,也就不再抱怨。转眼间,顾某和冒某谈了5年恋爱。只要冒某有需要,他都会第一时间给她转钱。2015年6月,顾某向冒某求婚,可冒某却说她目前不想结婚,只想享受恋爱的时光。冒某的态度让顾某心寒,他随即提出了分手。因为平日里有保存银行单据的习惯,顾某发现一共53笔,加起来竟然有21万元。他希望冒某能把这些钱还给自己,几次要钱未果,顾某将冒某告到了法院,并且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还有他和冒某的短信截屏。其中短信内容显示,冒某以父亲生日、自己外出游玩没钱等理由,多次要求顾某给自己汇款。
法院判决:两人未结成婚,分手后转给对方的钱难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他曾经转给冒某21万元。可冒某在短信中使用的都是“给我钱”“需要钱”等语句,并没有与他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的意思,结合双方在此期间处于恋爱关系这一特定背景,且本案汇款笔数高达53次,多数汇款的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如此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汇款行为与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显然有违,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民 间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两人未结成婚,分手后转给对方的钱还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是否能追要,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尽管没有特殊情况和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一方大量给付另一方财物,是为了缔结婚姻,赠与会被视为附加了结婚这一条件。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做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服务,这种时候,人们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分手时难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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