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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转账给对方的钱能否要回?法院判决关键在赠与目的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74

案例简介:2010年春季,顾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冒某。由于项目中标,顾某工作繁忙,常常无法参加冒某的亲友聚会。为了不让冒某失望,他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冒某的账户汇款,希望她能过得开心。冒某收到钱后,也未再抱怨。五年间,顾某始终以这种方式支持冒某,直至2015年6月,他向冒某求婚,却遭到对方拒绝,表示目前只想享受恋爱生活,不愿结婚。这一态度让顾某感到心寒,随即提出分手。在分手后,顾某整理出自己曾向冒某转账的记录,共计53笔,金额总计21万元。他希望冒某能将这笔钱归还,但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将冒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两人之间的短信截图。短信内容显示,冒某曾多次以父亲生日、自己外出游玩资金不足等理由,向顾某索要钱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提供的证据确实能证明其曾向冒某转账21万元。但冒某在短信中所使用的措辞如“给我钱”“需要钱”等,缺乏明确的借款合意表达。结合两人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背景,以及转账次数频繁、金额较小、持续时间较长等特点,这些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借贷关系特征。在顾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多次赠与财物,通常超出了日常消费的范畴,是否能够追回,关键在于赠与的目的。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虽无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一方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那么这种赠与可以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未能结婚,赠与的目的未能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社会常识和道德风尚,也体现了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如果一方赠与财物是为了增进感情或出于善意帮助,而非以结婚为目的,则通常不构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或附条件赠与,因此在分手后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种好意施惠行为,往往不被法律所调整,更多是基于人情和道德层面的自愿给予。

综上所述,对于“两人未结成婚,分手后转给对方的钱还能否要回?”这一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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