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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上海的农村人口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85

徐女士于1992年从江苏兴化农村来到上海,协助丈夫沈先生经营生意。去年12月26日中午,她在走出自家店铺时被浦东新区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今年1月17日不幸去世,年仅43岁。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先生及其女儿作为死者家属,向肇事方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由于驾驶员钱某是在执行公司运输任务时发生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产生分歧。若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7万余元;而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则仅为16万余元。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主张应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是徐女士在事发前已在本市生活、工作十多年,其收入和消费水平已与城镇居民相当。而被告及其代理人则认为,徐女士的户籍和身份证均为农村性质,因此应适用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徐女士的户籍为农村,但其长期在上海市居住和工作,生活状况已与城镇居民无异。为体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应以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为依据,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该标准,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645元/年,赔偿年限为20年,因此死亡赔偿金应为37.29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浦东新区某公司赔偿徐女士家属各项人身损害费用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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