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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中自燃是否可获车损险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74

案例简介:2016年7月23日,XX公司驾驶员张某某驾驶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平塘县克度镇航龙小学附近时,车辆突然发生自燃。由于火势蔓延迅速,未能及时扑灭,最终导致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报警,并通过客服电话向XX保险公司报案。随后,XX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机动车辆报险理赔申请书》。然而,2016年8月19日,保险公司以车辆自燃且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进行理赔。为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自燃且原因不明,且原告未购买自燃险,但依据车损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同时指出,对于未列明使用性质的车辆自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五条第2款已明确列明使用性质的车辆自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条款的片面理解不能成立,法院未采纳其辩解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险条款存在争议时,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即使保险条款存在争议,只要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仍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汽车行驶中自燃,车损险是否赔付”的问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自燃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充分了解法律条款,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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