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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11) 浏览 155

案例简介:单方赠与行为为无效

2008年,姚某与儿子、儿媳订立分家协议,将姚某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姚某孙子,儿子以其所有的房屋与该房进行交换,姚某妻子郑某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2009年,姚某儿子、儿媳将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姚某孙子判归儿媳抚养。2011年,姚某孙子诉请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不应支持办理过户

本案涉房产购买于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有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分家协议对此亦予确认。协议中手写添加姚某同意将该房产无偿过户给孙子,系对该房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应认定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以赠与方式进行处分,系赠与行为。同时,该赠与存在权益对换行为,即姚某子以其所有的房屋与该诉争房进行交换,并非姚某单方赠与行为。包含前述赠与条款的分家协议上无郑某签名。因诉争房产系共同共有财产,依《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依《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郑某作为诉争房产共同共有人之一,未在分家协议上签名,其虽对协议其他内容无异议,但不同意诉争手写赠与条款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姚某以赠与方式处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郑某同意,赠与条款无效。故姚某孙子请求将诉争房产过户,不应支持,判决驳回。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辆汽车。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坚持对共有物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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