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车主占他人车位被投诉 用胶水封业主门锁
保时捷车主占他人车位被投诉
被保时捷车主占了自己的车位后,家的门锁也被涂满了502胶水,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中星馨恒苑的张欣(化名)有些无奈。近日,张欣向澎湃新闻记者反映,7月24日上午,自己的私家车位被一保时捷车主所占,投诉至物业后建议锁车警告,事后反被保时捷车主威胁“吃教训”。该小区多位业主表示,上述保时捷车主乱占车位的情况已多次发生。7月29日、30日两天,澎湃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保时捷车主田丽(化名),但截至记者发稿,田丽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目前,上海静安警方已经介入此事。
“这是我们购买的车位,有产权。那天晚上车子没开回家,结果车位就被占了。”张欣告诉澎湃新闻记者,7月24日早上,她发现自家的地下固定车位被一辆保时捷所占,找小区物业投诉后,物业提议锁车警告车主,并把锁车钥匙送到了张欣家中。澎湃新闻记者从物业和多名业主处了解到,小区的地下固定车位是由业主购买,仅供购买业主使用;且中星馨恒苑小区中仍有空余车位尚未卖出,小区内并不存在车位紧张的情况,对乱停车子进行锁车警告也是物业的惯常处理方法。
7月24日下午4点,被锁车的保时捷车主田丽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开锁,她认为自己只是停在了空的车位上,并对物业锁车的行为表示不满。一个小时后,到家的张欣接到了物业的电话。“我跟物业表示,她不是第一次占别人车位了,凭什么每次别人都得立马下来给她开锁。”张欣要求田丽主动找她要回开锁钥匙并道歉,“没想到对方非但不肯,还威胁说要给我吃点教训。”
最后僵持无果,张欣找到物业让保安将钥匙送去给保时捷车主田丽,而此时田丽已找人将车锁撬开自行离去。第二天早晨,张欣和丈夫发现自己家的门锁被涂满胶水,就立刻报了警。从张欣提供的保安室监控录像显示,7月24日下午5点27分左右,有两男一女乘电梯前往张欣所居住的楼层,并且其中一名男子手中持有胶水。
业主耿伟(化名)透露,在之前的占车位争执中,对方还曾经扬言“要买棺材送到自己家中”。还有业主表示,该车主曾经因不肯付5元停车费,将车横堵在沪太支路口,导致其他业主无法从小区西南门进入。
中星馨恒苑小区物业卞姓经理也佐证了业主群的说法,称该保时捷车主确实存在多次乱占车位的情况,同时还有谩骂、威胁等不良行径。乱占车位者理应向车位主人赔礼道歉,但最近几日田丽的车辆没有在小区出现,因此事情暂时搁置。7月29日、30日两天,澎湃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车主田丽,但截至记者发稿,田丽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张欣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时捷车主田丽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保证以后再不占用他人车位。就目前而言,主要涉及到其占用车位的费用和破坏大门门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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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房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到底能否对外出售或租赁呢?
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小区之外的人侵害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其中第(八)项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显然,车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向非业主出售车位,事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小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也不能随意购买专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内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无权擅自向小区外的非业主出售车位,而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就是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