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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完货不还钱怎么办?欠条有效可追讨货款及利息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188

案例简介:
润杰经营部主要从事建筑辅材的零售业务。袁某与周某曾向该经营部购买板材。2016年6月5日,袁某、周某向润杰经营部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如下:“今有欠款人袁某、周某欠双流润杰板材吴庆杰2015年3月12日未付货款共计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一、经双方协商同意,袁某、周某以昆明市世纪城咏春苑7幢4单元1K号房产证编号201203513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并承诺于2016年6月28日前支付第一笔欠款60000元,陆万元;第二笔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剩余200000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清。二、若袁某、周某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60000元欠款或未付清全部货款,润杰板材吴庆杰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剩余欠款,并由欠款人自2015年12月起,以所欠460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0.15%的资金占用利息。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在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同意签字。”欠款人袁某、周某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手印,润杰板材由吴庆杰签名并按手印。此后,袁某、周某陆续向润杰经营部支付了295000元,但此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判决:
袁某、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双流润杰板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9388.5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说法:
1. 关于润杰经营部提供的欠条中第二项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在庭审中,袁某、周某承认欠条第一项内容的真实性,但对第二项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然而,他们当庭表示放弃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司法鉴定,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真实,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该欠条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润杰经营部与袁某、周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袁某、周某尚有货款未支付,同时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已有明确约定。

2. 关于袁某、周某支付的295000元是用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约定清偿顺序,应优先用于偿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其次为利息,最后为本金。本案中,袁某、周某分13次支付共计295000元,因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故应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抵充。对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法院认为,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袁某、周某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润杰经营部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且袁某、周某认为该利率过高。因此,法院认定按年利率9%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更为合理。

以上案例说明,即使已写下欠条,若欠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及利息。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的合同法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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