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索赔32万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诉求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7日,高某与严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购买严某位于延吉市铁北路439号大洲酒店一层南侧东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5500元,总房款为550,0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被告应负责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按从2007年6月30日起逾期9年零9个月的利息计算,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均6.55%,违约金共计326,481元。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且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协助办理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1. 被告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协助原告高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2. 被告严某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6,481元;
3. 若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2980元,由被告严某承担。
律师说法: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特别是出卖人,有责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违约金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的违约金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责任与期限,一旦出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