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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个人名义债务是否需共同偿还?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201

案情简介:
宋某与高某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用60,000元。后因曾某起诉高某离婚,法院冻结了高某名下的账户资金共计70余万元,其中包括宋某支付的60,000元培训费。尽管高某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宋某迟迟未能收到款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与曾某共同返还培训费60,000元。曾某在书面答辩中主张,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高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与高某之间的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高某与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返还原告宋某培训费用60,000元。若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由被告高某与曾某共同承担。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本案中,宋某与高某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高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宋某有权要求高某返还培训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曾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应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遇债务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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