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十年前土地转包价格是否可变更?公平原则如何适用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166

案情简介:十年前约定的土地转包价格,能否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2004年3月24日,马某与苏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马某将其家庭承包的4.4亩土地转包给苏某,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4年起至2023年末止。根据协议,土地转包价格为每垧地500元,即每亩50元,总转包费为4400元。然而,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持续上涨,原合同约定的转包费用已明显低于当前市场水平,继续履行合同对马某而言显失公平。因此,马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土地承包费,要求苏某自2015年1月起,按每年每亩7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承包费(不含粮食直补款),直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苏某辩称,其当初购买土地时是“抬钱”买下的,且并未从该土地中获得实际收益,因此不同意增加承包费,并提出马某可以按5500元的标准将土地“抽回”。

法院判决: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土地转包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时间较早,而当地土地流转价格已发生显著变化,继续按原价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将土地转包费调整为每年每垧4225元。据此,苏某应自2015年起,每年增加支付土地转包费1639元(即:4225元/垧 × 0.44垧 – 500元/垧 × 0.44垧),该费用应于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至2023年止。其中,2015年的增加费用1639元,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苏某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现合同公平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本案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流转价格大幅上升,原合同约定的转包费用已无法体现公平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利。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调整,以实现合同的公平合理履行。

综上,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