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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家暴后离婚能否追责?受害方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133

案例简介:
张某(女)与程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伤情。张某于2008年8月5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托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年7月22日,张某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其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008年6月11日,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作出(2011)呼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某再次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六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的规定,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为2008年5月26日,而张某于2010年7月29日经鉴定确认伤残,此时其损害范围和赔偿金额才得以明确,因此诉讼时效自2010年7月29日起算。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提起民事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鉴于张某因程某的家暴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1. 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2)托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2. 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48664.31元;
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程某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程某行为粗暴强势,其母亲目中无人、辱骂法官等行为也印证了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虽然家庭关系解体,但张某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却难以弥补。张某在面对家暴时表现得冷静理智,没有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通常仅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终点,受害人在离婚后就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较为少见。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就程某的家暴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部分赔偿。离婚后,她再次就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其诉求。这一判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提示我们:

第一,受害人应注重及时收集、保存和固定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无法涵盖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未获赔偿的部分,受害人仍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对“一方婚内实施家暴,另一方能否在离婚后提起民事诉讼?”这一问题的解答。如您在婚姻法律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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