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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非法拦截引发斗殴致人死亡案件定性争议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200

为保障交通安全,防止超载,某地公安交警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稽查队,在某国道上设立检查点。然而,国道旁的村庄中,部分村民与外地无业人员勾结,专门在检查点附近拦截过往拉煤车辆,将其引至乡村道路,以逃避检查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等人即为这类人员。

为防止冲突升级,他们事先约定,若有人与司机发生争执,其他人便予以协助,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去年底的一天深夜,被害人任某与亲友共八人,驾驶四辆小四轮车运输煤炭途经该国道。行驶途中,任某的车辆被一辆大型车辆轻微碰撞,导致车上数百公斤煤炭散落。任某等人下车清理散落的煤炭时,边某与牛某上前,边某声称任某掉落的煤块砸了他的脚,要求赔偿。任某等人仅愿支付四五十元,边某等人不予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边某随即联系王某和赵某,告知情况。二人听闻后,意识到可能涉及冲突,便骑摩托车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到场后,边某以“脚被砸”为由继续向任某索要钱财。任某反驳称:“这道也不是你家的,你们这是拦路抢劫!”边某等人随即对任某进行殴打,任某的亲友也加入其中,双方发生激烈斗殴。

由于当时天色已黑,双方均未察觉路边存在一个3米多深的山沟。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各有两人跌入沟中。赵某坠落时,任某也跌在其身上,导致赵某腰部及腿部骨折,任某则因多根肋骨骨折,引发心脏破裂,最终死亡。

案发后,任某的亲友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在案发后见人死,便逃离现场。不久后,赵某与王某被警方抓获,何某则在一次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行动中被查获,边某至今仍未归案。

在案件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边某以“煤块砸脚”为借口,蓄意寻衅滋事,组织聚众斗殴,并对任某实施殴打,导致其坠入山沟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边某等人并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更无直接致人死亡的意图。他们并不知晓路边存在山沟,且自身也因斗殴跌入沟中,因此对任某的死亡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视为意外事件。但因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任某死亡,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长期在国道上设卡拦截车辆,属于典型的“车匪路霸”行为,其以煤块砸脚索要钱财的行为,最初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当敲诈未果时,转而使用暴力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至于任某死亡的结果,虽然并非出于故意,但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因为边某等人长期在该路段活动,应当知晓道路情况,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因此应以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量刑。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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