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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城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201

2011年2月1日,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经过一家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及操作不当撞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出生于1941年,原为农业户口,自1993年起从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迁至那大镇居住,并在那大镇人民路某中学附近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长达11年。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在民事赔偿阶段,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吴某生前生活标准及可支配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水平的证据,因此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对此,吴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尽管吴某户籍为农业户口,但其已在城镇稳定生活多年,拥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来源,应视为城镇居民。同时,家属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以户口性质作为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唯一依据,也未规定农业户口长期居住在城镇的人员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因此,一审判决以户口性质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家属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在城镇拥有房产,并长期从事自行车修理工作,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法院认定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依法作出改判,要求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81300.8元。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讨论。他们指出,此类案件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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