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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行为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26) 浏览 154

案例简介: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1996年,左某的父亲向银行贷款21000元,借用姚某的母亲崔某(已故)的存折作抵押,但到期后左父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将崔某的存折抵偿了贷款本息。左父与崔某先后四次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左父以登记在左某名下的房子(即本案诉争房屋)作抵押,到期不还欠款以房抵债,并允许崔某无偿居住该房屋。但直到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即2003年12月30日,左某的父母未能向崔某偿还欠款。从1996年起至今,崔某的女儿即本案被告姚某全家一直居住于该房屋。2011年8月1日左某夫妇以父亲和姚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父亲以房抵债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姚某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左父欠被告姚某的母亲崔某之款,双方先后四次签订还款计划,其中2000年3月18日签订的借款处理终结协议由崔某与左父、左母三人签名,左某的父母均同意以登记在其子左某名下房屋顶账,此时左某已满18周岁,在随后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左某的哥哥也作为旁证签字,补充协议又将还款日期延长到2003年12月30日,在此四年当中左某未对其父母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且崔某向左某的父母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后取得本案中诉争的房屋。崔某将其取得的房屋交由其女儿被告姚某进行居住,且至今已居住15年之久,姚某取得并居住本案诉争房屋是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其行为合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行为是否有效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一旦产权证办在未成年人名下,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非一概无效。有效的前提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在本案中,原告的父亲做生意失败,陷入与第三人的诉讼,向崔某借款是为了挽救包括原告在内的整个家庭的命运,原告当时年仅14岁,尚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借款行为本就是为了原告的利益而为,原告本人也是受益者。所以,本案姚某对诉争房屋属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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