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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房主隐瞒“凶宅”真相能否成功退房?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289

案情:房主隐瞒真相,购房者误购“凶宅”
2006年4月,卢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售价70万元的房屋。在交纳定金前,卢某向房主顾某询问该房屋是否曾发生过意外事件,并特别说明这套房子是为儿子结婚所购,不能有“不吉利”的因素。顾某向卢某保证,房屋没有任何问题。卢某听后决定购买,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然而,2006年5月,卢某得知顾某的妻子曾在前一年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认为自己被欺骗,遂要求顾某退房,但遭到拒绝。随后,卢某于2006年8月将顾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结果:法院支持购房者,判决“凶宅”退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内曾发生非自然死亡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最终支持了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在本案中,“凶宅”是否构成退房的合法理由,关键在于房主是否在出售房屋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若未告知,购房者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所谓“凶宅”,通常指住宅内曾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目前,房屋买卖中的瑕疵主要指物质层面的质量问题,而人们对“凶宅”的恐惧则多源于精神层面。然而,从房屋的实际使用角度来看,这种历史事件确实可能影响居住体验,构成一种使用上的瑕疵。

人们普遍认为,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一种不吉利的象征,会对居住环境产生心理上的不安,这种心理影响虽非物质层面,却真实存在,属于一种无形的障碍。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心理影响可以视为对房屋使用价值的损害,属于房屋瑕疵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交易角度来看,由于多数人对“凶宅”心存忌讳,这类房屋往往难以转手,出售时也通常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交易。若卖方隐瞒事实,买方实际上是以正常价格购买了价值低于市价的房屋,交易显然存在不公平性。因此,将“凶宅”相关纠纷纳入公序良俗的法律调整范畴,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本案中,顾某未向卢某披露房屋曾发生非自然死亡的事实,构成欺诈。卢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凶宅”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卢某还可依据实际损失向顾某主张经济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合同撤销权设有时效限制,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无法再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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