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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车祸致两人伤亡,强制保险赔偿如何分配?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7

案例简介:一起车祸致两人伤亡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上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事故,导致杨春民本人及车内乘客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交强险在多人伤亡情况下按比例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赔偿费用并非固定不变,通常情况下,每年的保费基本一致,但从第二年起,保费与车辆上一年度的驾驶行为密切相关,尤其是涉及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醉酒驾驶不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更高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计算交强险赔偿时,需综合考虑车辆在前一年是否有责任事故等因素,从而影响当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此外,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指针对单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当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进行赔偿。基于此,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就本次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各自损失比例进行赔偿。其中,原告杨春民获得约1.7万元的赔偿,徐奎家属则获得约4万元的赔偿。

律师说法:交强险赔偿额如何在多人伤亡中分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每次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四个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中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春民约1.7万元,赔偿徐奎亲属约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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