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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判决损失应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50

案例简介: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2006年8月,叶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其中包含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小金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叶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对事故负全责。法院随后判决叶某需赔偿受害人小金家属13万余元。叶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以叶某未在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今年2月,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

法院判决:未及时报案不构成拒赔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叶某未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他已及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由交警部门妥善处理,未造成损失扩大。此外,该事故的损失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叶某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律师说法:未告知是否影响理赔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本案中,虽然叶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其已履行了必要的报警义务,事故现场处于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未导致损失扩大,且损失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损失是否应该赔偿?”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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