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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出租车辆转借肇事,过错方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15

案例简介:挂靠出租车辆转借后发生交通事故
2013年,杨某经营的租车行将魏某名下的挂靠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李某在未核实朴某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转借给朴某,后朴某驾驶该车辆与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朴某承担主要责任。经生效判决,魏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黎某4万余元。2015年,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朴某、李某、魏某及杨某共同赔偿该损失。

法院判决:
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机动车一方存在责任,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在明知李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在明知朴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转借,过错更为明显,应承担较大责任;朴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并导致人身伤害,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魏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该车辆挂靠在杨某的租车行名下,对外出租及审查承租人资格的义务已转移至租车行,因此魏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的4万元理赔款,由朴某、李某、杨某分别按70%、20%、10%的比例返还。

律师说法:
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租车行用于出租时,若在转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各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由其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因未尽到审查义务,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存在一定过错;李某在明知朴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转借,过错更为严重;朴某作为实际驾驶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魏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因其车辆已挂靠在租车行,相关责任已转移,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挂靠出租车辆在转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依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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