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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车辆损失?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88

案例简介: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2012年,喻某驾驶车辆与骑自行车的金某发生碰撞,导致金某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作出明确责任认定。2013年,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喻某则需承担65%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喻某车辆损失10万余元后,其以金某应承担35%的责任为由,向金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院判决: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不应对肇事机动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人,而非机动车和行人则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因其速度、质量、重量及对他人安全的潜在威胁更大,应承担更高的避险责任。本案中,金某并无故意行为,因此不应对肇事机动车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从公平原则出发,非机动车和行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弱势一方,其受害程度通常远高于机动车,往往非死即伤,而机动车一方通常仅造成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坏等。若按照责任比例要求行人赔偿机动车损失,可能使行人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弥补其自身损失,显然有悖公平。

同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喻某作为肇事机动车方,不享有向受害人金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向金某行使代位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的损失?

非机动车和行人若非出于故意,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作为受害者对待,不应承担对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表明其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某并无故意行为,因此无需对肇事机动车的损失进行赔偿。从法律和公平角度出发,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应承担机动车的车辆损失赔偿责任。以上即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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