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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园摔伤学校是否担责?侵权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4

案情简介:2013年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因下雪导致走廊地面出现积水。原告张某某在上完厕所返回教室途中,不慎滑倒致面部受伤、牙齿断裂,后续治疗花费近万元。原告张某某随后向被告索赔医疗等相关费用,但被告金湖县某小学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将学校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江苏省金湖县某小学是否应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需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在应诉中表示,张某某在学校期间因地面有积水而摔伤,学校未能履行好监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金湖县某小学则答辩称,此次事故是由于原告张某某奔跑过快导致,事发后学校迅速发现并及时送医,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此外,学校日常已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并设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因此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免除责任。同时,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走廊地面因雪天存在积水,而学校未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措施,说明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损害承担责任。

尽管原告张某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在该校已学习生活多年,对校园环境较为熟悉,但其在滑倒过程中也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湖县某小学应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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