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小学生放学后溺水身亡,学校是否需担责?家长监护责任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50

案情简介:邓某甲是一名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其父母邓某乙和李某按照学校的安排,购买了翼校通设备,以便更好地掌握孩子的在校情况。2023年5月22日中午12点之后,邓某甲在放学途中独自前往河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随后,邓某甲的父母将该中心小学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邓某甲在事发前一个月多次未佩戴翼校通出校门,从而未能及时被接送。

争议焦点:小学生放学后溺水身亡,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邓某甲的死亡责任归属,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学校要求学生佩戴翼校通以方便家长接收到放学信息,及时接送孩子。邓某甲的溺亡是由于学校未能有效监督其是否佩戴翼校通,导致家长未能及时接到孩子,最终造成悲剧。

第二种观点认为,邓某甲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邓某甲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未被及时接送,而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未能有效关注孩子的行踪,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律师分析:在校园侵权事件中,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邓某甲的死亡主要由其父母承担,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翼校通作为一种现代通讯工具,具备查询学生出入校记录、接收作业通知、成绩反馈及班级公告等功能,其短信发送对象为家长,因此家长有义务监督孩子是否按规定佩戴该设备。邓某甲在事发前一个月多次未佩戴翼校通出校门,其父母明知却未加以制止,存在明显疏忽。

二、邓某甲未佩戴翼校通出校门与家长未能及时接到孩子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掌握孩子的放学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接送。未能及时接送的责任主要在于家长自身,而非翼校通设备的缺失。

三、邓某甲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擅自前往河边戏水,属于个人行为。由于其为未成年人,相关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根据《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建立低年级学生的接送制度,不得将未被家长接走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本案中,学校在未确认家长是否到场的情况下,允许邓某甲独自离校,存在一定管理疏漏,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邓某甲的溺亡主要归因于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中心小学则因管理上的疏忽承担次要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