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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私自开走撞伤小孩,车主与监护人是否担责?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50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0日,许某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路上,但未拔下车钥匙。谭某(6岁)在无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该电动车,导致在车前玩耍的无监护人看管的王某(3岁)被撞伤。王某在治疗过程中共支出医疗费用14152.15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许某与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将许某与谭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车主许某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许某与谭某应共同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许某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未拔下车钥匙并将车辆停放在公路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其作为成年人,具备一定的预见能力,应当意识到未拔钥匙可能引发的危险,却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存在明显的疏忽与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谭某(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学龄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时,应由监护人带领。谭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许某与谭某的共同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的受伤,因此,二人应共同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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