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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抓拍婚外情照片登报是否侵权?法律如何界定隐私权保护范围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216

案情介绍:
某报记者拍摄了一张男子与一名女子在寒风中挽手依偎的照片,旨在渲染寒潮来临的环境氛围,并将该照片刊登于报纸头版。然而,照片中的男子随后致电报社,投诉称该照片暴露了其与“情人”的私密会面,导致其妻子情绪失控。经查,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处于婚外情关系中。该男子认为,因照片被公开报道,其隐私权受到侵犯,要求报社赔偿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报社刊登记者抓拍的婚外情照片是否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子与女子在公共场所的互动,本身即存在被曝光的可能性。即便没有记者拍摄,也可能因熟人或其他方式被公开。因此,男子应自行承担因“地下情”被曝光的风险,报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记者拍摄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表,因此在拍摄前应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包括照片中的主要人物及可能出现在画面中的其他个体。未事先获得同意而拍摄并公开发布,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此报社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然而,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保护所有信息。是否构成隐私权侵害,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存在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记者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抓拍,其行为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不具有违法性。虽然照片客观上泄露了男子的私人信息,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不具备隐私保护的条件。若当事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如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和禁止同居的规定),则其行为已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因此,记者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报社刊登该照片的行为不构成对男子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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