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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李小姐维权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220

李小姐在某软件公司担任文秘工作已近两年。最近,她因工作出现几次失误,引起总经理不满,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李小姐对此感到委屈,认为仅仅因为近期工作有疏漏就解除合同,未免过于苛刻。于是她向公司领导提出异议,没想到公司拿出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小姐才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公司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公司随即态度强硬,声称因未加盖公章,该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小姐则认为,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说明公司认可该合同内容,不应因此认定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公司遂将此事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该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因此直接认定其无效。同时,该公司与李小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享受了相应的权利,说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因此,裁决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公司未加盖公章,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但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的过失。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因此仅凭未加盖公章,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劳动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且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因此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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