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体出游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解析
单位集体出游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的案例介绍如下:陈先生于2008年3月1日入职本市一家咨询顾问公司。同年4月,他随所在部门部长组织的春游活动,与12名同事一同乘坐单位提供的本田车外出。途中车辆在转弯处撞上路边护栏,导致陈先生重伤,另有两人轻伤。经鉴定,陈先生的伤情包括骨盆骨折、T12椎体压性骨折以及右股骨头骨折等。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6月,陈先生自行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但该局认为其受伤不属于工伤。陈先生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文律师分析指出,陈先生参加的是由公司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属于工作相关行为,而非个人邀约的私人活动。尽管陈先生不清楚部长是否向上级汇报或车辆是否由公司指派,但这并不影响该活动被认定为公司组织行为。因此,陈先生的受伤应视为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陈先生的受伤属于第五种情形,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