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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单位解除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9

员工不签合同怎么办

[案情]
徐某于2002年6月入职深圳市××电器制造厂,担任部门管理人员,直至2006年11月期间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厂方通知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其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然而,徐某提出,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厂方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是依法保障双方权益的行为,徐某的请求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定,因此不予接受。随后,厂方书面通知徐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期限届满后,徐某仍不同意签订,厂方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徐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厂方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一]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本案应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厂方主动要求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规范用工的合法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其次,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2002年10月16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561号)中明确指出,若因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3月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又发布《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242号),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若协商不一致且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补签劳动合同。本案中,厂方依法要求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徐某以厂方不同意在合同期满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签订,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厂方有权将徐某视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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